1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月实行。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范围的有所不同风险及不良信息审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区分为三个监管级别。采行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构建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
办法拒绝,对一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两年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仅有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二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年仅有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对专门从事《北京市食品分类监管目录》牵涉到的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同时信用分级审定为一级明知的生产经营者,将实行三级监管手段。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仅有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针对早已卖出的、有证据证明早已危害或者有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办法明确要求,市食药监管部门不应统一在市食药监局网站公布涉及信息,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经营、解任或交还不合格食品,信息公布3日后,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找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必需立刻责令其暂停经营,并依法展开审批,对解任食品实行监督封存或者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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